商品类别

Sofmap保证合同服务项目条款

第1条(本制度的补偿内容和范围)

1.株式会社Sofmap(以下叫甲")在在如下刊登的使用状况中发生损害了的时候,根据Sofmap保证(以下叫"本制度)的补偿规定,补偿。

  1. 1) 在是想在说明书,本体粘贴标签等的注意在补偿期间里在日本国内做的一般的使用状态,并且对在第4条规定的对象商品发生故障(电的机械式的事故)了的时候。
    完美无缺的保证合同时,第1条第1项目第2号的规定被给第1条第1项目追加。
  2. 2) 在风灾8漏水7落雷6爆炸5破裂4火灾3破损2在补偿期间里在日本国内发生的1是雪灾祸有外来性的事故,并且对在第4条规定的对象商品发生损害了的时候。

2.定为第1条第1项目的补偿的限额按照下列表。使被把对象商品的购买金额(包括消费税在内)每隔对购买金额(包括消费税在内)的过程年数在第1条第1项目第2号的情况下定为的比例在第1条第1项目第1号的情况下当做限度。但是在修理不可能的时候或者的时候在在损害额超过了下列限额的时候根据火灾根据零部件的制造供给停止、制造者的关闭的理由在完美无缺的保证加入期间里物理地流失了用甲作为"全损"规定的方法(第1条第3项目)补偿。

  加入补偿 事故内容 事故发生日以及修理受领日(自购买日起)
未满的自购买日起1年 未满的超过1年2年 未满的超过2年3年 未满的超过3年4年 未满的超过4年5年
补偿限额 完美无缺的保证 故障(电的机械式的事故) 厂商保证※ 100%
火灾、破损 100% 50% 40% 30% 20%
二手的保证 故障(电的机械式的事故) 100%
※ 厂商保修期根据产品有不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厂商保修期结束以后,使购买金额(包括消费税在内)当做限度的补偿被开始。

3.是在甲的销售店铺全店可以使用的"游泳池积分"的形状,并且,在定为第1条第2项目的"全损的情况下,"提供基于下列的表的补偿金额(被每隔包括购买金额(消费税在内的对)的过程年数规定的比例)吧。这种情况,本制度的补偿合同自动结束,针对对象商品有的权利,甲取得代位。(不承办出自现金的支付。)另外,因为积分还原率根据请参加的补偿,过程年数不一样所以请注意)

  加入补偿 事故发生日以及修理受领日(自购买日起)
未满的自购买日起6个月 未满的超过6个月1年 未满的超过1年2年 未满的超过2年3年 未满的超过3年4年 未满的超过4年5年
补偿金额 完美无缺的保证 100% 50% 40% 30% 20%
二手的保证 100% 50% 40% 30%

4.在超过三回针对一样的商品自购买日起发生定为第1条第1项目的故障了的时候,能选择补偿签约者受到和第1条第3项目一样的补偿的。
但是不供给厂商保修期中的游泳池积分。(除去二手的保证)

5.在本制度的补偿期间里,本制度的补偿不关于厂商应该承受补偿责任的情况都可以应用。

6.产品的修理使用厂商纯正以及第三方制造的部件,进行。然而,针对比产品用修理的过程去掉的故障部件有的权利,甲取得代位。(原则甲回收进行更换的部件)

第2条(补偿签约者)
制度的补偿签约者和甲在拥有"Sofmap卡"的东西(卡会员)中签订本制度的补偿合同,有战胜的同合同上的所规定的权利以及义务,和行使或者能履行的做同权利以及同义务。
第3条(被補償者)
本补偿合同的被補償者说在中在相当第2条的战胜的第4条规定的对象商品的所有者。
第4条(补偿对象和商品和那个范围)
本制度签约者和以下的给各项的相当全部的商品用在甲的指定的店铺(以下叫"指定店铺")购买的商品做本制度的对象和商品。
  1. 1。指定在甲在在指定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承认,赢的指定店铺作为显示的对象品种的。
  2. 2。修理要求时有"加入证书"的出示。
  3. 3。有制造厂商(包括销售者在内)保证以及的那个保修期作为超过1年。(除去二手的保证)
  4. 4。购买金额(包括消费税在内)除了甲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作为超过1万日元的。
  5. 5。可以在日本国内的修理的。
  6. 6。作为机器的本体部分的。
  7. 7。作为被甲规定的"加入证书"记载的商品的。
第5条(在不变成补偿对象的时候)
在相当下列的各项的时候,不能受到补偿。
  1. 1。没被"加入证书"记载的商品的损害。
  2. 2。在日本国外发生的损害。
  3. 3。厂商保证的对象和损害或者厂商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合同上的损害。
  4. 4。故意,出自重大过失的损害以及根据与记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在说明书相反的处理发生的损害。
  5. 5。因为改造所以加工独自发生的损害。
  6. 6。在对象商品中如下相当的东西。
  7. 1) 电缆类,螺丝类,墨带·滤芯类,电池类,灯泡类,其他甲是消耗品和判断的备品,部位。(但是在厂商做更换的部位之外的)
  8. 2) 被在键盘,鼠标,笔(输入用),控制器,遥控,麦克风,头戴式耳机,外置型音响,指南类,媒体类,AC适配器,捆包材等的本体做组件的附件(但是除去出自在本体内置的情况下以及火灾的全损的情况)
  9. 3) 数据,编程的软件不良,OS以及程序的重装以及设定等的用件故障,清扫费用,不伴随着其他零部件交换的修理。
  10. 4) 给修理要求的运费以及费用,交通费,修理期间中的代替机租金,机会以及期间的损失修理的费用以外的费用。
  11. 5) 关于计算机程序,输入数据等的软件的损害。
  12. 6) 出自通信环境(有线、无线电)的故障。
  13. 7.出自自然消耗的性能的下降。
  14. 8.在被无甲的了解而在其他公司修理了的时候。
  15. 9.根据商品的产品上的瑕疵(错误)发生的损害。
  16. 10.出自商品的性格以及环境的锈,霉,变质,变色,其他类似的理由或者老鼠吃虫蛀般不完整以及在使用上无障碍的外观的伤,清扫的不能够的不良。
  17. 11.失窃事故,商品的遗失,闲置。
  18. 12.地震,海啸,喷火以及水灾的灾害,出自天灾人祸的损害。
  19. 13.出自欺诈,贪污的损害。
  20. 14.出自第三人称的加害行为的损害。
  21. 15.扣押,没收,破坏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根据公共的权利的行使发生的损害。
  22. 16.出自被核燃料物质或者核燃料物质污染的东西的放射性,爆炸性,其他的有害的特殊性或者这些特殊性的事故。
  23. 17.在战争,外国的武力行使,革命,政权夺取,内乱,武装内乱,其他这些出自类似的事变或者暴动的损害。
(注释)在不是依然完美无缺的保证的时候,定为第1条第1项目第2号的外来性事故不和补偿的对象变成。
第6条(补偿的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在发生了把对对象商品定为第1条第1项目的故障以及外来性事故的时候,请立即把"商品""厂商保证书""加入证书"到离得最近的"计算机诊所"带进去。

2.认定修理的接待员原则上在"计算机诊所"进行。在被在其他的窗口(其他公司)申请修理了的时候,根据第5条第8项目,不变成补偿的对象。

3.对象商品的修理原则上厂商发货时当做对状态(或者销售的时候状态)的修复。但是OS的数据·程序根据第5条第6项目第3号,不变成补偿的对象。

第7条(根据)

1.在无规定的局势在本制度的补偿规定发生了的时候,认定甲不与信义相反,诚实地决定处理。

2.对无规定的事项在本制度的补偿规定跟随定为日本国的法令的地方。

第8条(效力的发生以及契约期间)

1.本制度购买相当第2条的定为第4条的对象商品,那次购买时申请加入,作为条件,对那个对象商品的合同被签订,比购买的日的购买(加入时)发生效力的话做请用指定的补偿搭扣支付的。

2.不可以事后的加入。

3.契约期间,二手的保证当做关于完美无缺的保证自第8条第1项目的规定的时间点起5年3年,在応当日之前到日的24点做合同满期。(发行日期不在3月1日的情况下在闰年关系到,到2月28日的24点变成结束)

4.根据第8条第1项目,的或者第8条第2项目的申请被做,请支付补偿搭扣本制度的加入登录,对补偿签约者发行"加入证书"。

5.原则上不重新发行"加入证书"。(请慎重保管被发行的"加入证书")

第9条(合同申请的取消)

1.仅就退货被在指定店铺在甲设定的期间里商品的瑕疵承认的情况来说,认定补偿签约者能撤销对该商品的本制度的合同。这种情况,认定出自本制度的合同没成立,已经被支付的搭扣还掉。

2.如上所述以外的情况不会本合同的取消。甲不把补偿搭扣都在出自如上所述以外的理由的合同的取消的情况下还掉。

第10条(禁止事项)
本制度的补偿签约者转让定为本规定的地位或者权利,不能进行抵押或者保证提供等的行为。
第11条(对象商品的转让)
在把对象商品传给了第三人称的时候,本制度的补偿合同结束。
第12条(合同的结束或者失效)
在提拔当下一项各项的理由的情况下,认定有那时,本制度的合同结束或者失效。另外,本合同不把补偿搭扣在结束或者失效的情况还掉。
  1. 1.在受到了把定为第1条第2项目的"全损"时定为第1条第3项目的补偿的时候。
  2. 2.在受到了把根据定为第1条第4项目的条款定为第1条第3项目的补偿的时候。
  3. 3.在对象商品购买日以后消失了的时候。
  4. 4.在把对象商品传给了第三人称的时候。
第13条(附带,提供服务)
本制度的补偿签约者能免费受到补偿期间中的下列的服务。
  1. 1.电话修理受理服务项目
  2. 2.损害发生时的对象商品撤回服务项目(撤回时的捆包材料的费用成为顾客的负担)
第14条(搭扣的财产保险充当)

在搭扣中相当一部分补偿的部分正来充当東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的财产保险。(本损害保险契约的保险金索取权被甲依然转让。)(完美无缺的保证)

古董商营业许可取得济东京都公安委员会第301039504802号

2005年2月修订